📝 本系列為 iThome 鐵人賽學習筆記,屬個人教學與非商業用途;文中法規與標準內容均以自身理解後的話轉述並註明出處,非逐字引用。
階段三|台灣有哪些機構與資源

第三階段走到這裡,台灣的 AI 治理版圖已經完整攤開:制度地圖(Day 15)、AI 產品與系統評測中心(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valuation Center,以下簡稱 AIEC,見 Day 16)、測試與驗證機構(Day 17)、十大評測項目(Day 18)、驗證與認證體系(Day 19)。你已經知道「誰在管、用什麼管、去哪裡測、證書怎麼來」。
但這裡有一道現實的落差。當你真的要把一個 AI 產品賣進政府或醫院時,眼前攤開的不是這些法規標準,而是另一套長相完全不同的文件——資安自評表、切結書、招標文件裡的資安要求。它們用的是「請勾選」「茲聲明」「投標廠商應具備」這種公文語言,跟前面十九天讀的「原則」「條款」「控制措施」對不太起來。
今天這一天,就是要在這兩套語言之間,架一座橋——把辛苦讀懂的制度知識,翻譯成標案文件上真正會用到的說法。 這是第三階段的收尾,也是整套治理知識轉化為競標能力的關鍵一步。
先認識這三種文件。當一個 AI 專案要進入政府或醫院的採購流程,跟資安、AI 治理有關的文件,大致是如下圖所示的三種:

這三種文件在台灣的政府採購裡有成熟的框架依據:例如《資通安全管理法》相關規範與採購資安檢核要求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的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》所含的資安檢核事項,以及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公開的資安服務需求建議書範本。醫院(尤其公立醫院與涉及大量個資的醫療院所)的採購,資安要求往往更嚴。注意官方用語是「資通安全」,簡稱「資安」。
過去這些文件多半聚焦傳統資訊安全;但隨著 AI 大量進入採購標的,AI 治理的要求(模型可信任度、AI 生成標示、演算法公平性等)正逐步被寫進這些文件。這正是本系列前十九天的知識能派上用場的地方。
把制度語言翻成標案語言,靠的是一組穩定的對應關係。下圖呈現制度概念如何轉成標案文件中的具體要求:

把這個轉譯關係攤開成表格,即為本文的核心對照表。以 AIEC 十大評測項目(Day 18)為列,每一列回答四個問題:背後的制度來源是什麼、標案文件會怎麼問、要交出什麼證據、證據在本系列哪一天做出來。 表中「基本法」指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(見 Day 8),「42001」指 ISO/IEC 42001:2023(見 Day 9–13)。
| AIEC 評測項目 | 制度來源 | 標案怎麼問 | 應提出的證據 |
|---|---|---|---|
| 準確性 | 42001 附錄 A 品質相關控制 | 系統回答的正確率如何驗證? | 依據不足時不硬答的門檻設計與實跑紀錄(Day 24) |
| 可靠性 | 42001 附錄 A 驗證與供應者相關控制 | 輸入異常或換個問法時,回答是否仍然穩定? | 紅隊測試指標、供應鏈完整性驗證(Day 26、28) |
| 彈性 | 42001 附錄 A 驗證與測試相關控制 | 遭遇攻擊或壓力時,能否維持運作並於事後恢復? | 紅隊測試報告與攻擊成功率變化(Day 26) |
| 安全性 | 基本法第 4 條「資安與安全」 | 系統是否可能輸出有害內容?如何防範? | 輸出約束與免責提示設計(Day 23、24) |
| 資安 | 《資通安全管理法》相關規範;基本法第 4 條「資安與安全」 | 是否防範提示注入等針對 AI 的攻擊? | 指令隔離與輸入淨化設計、攻擊測試紀錄(Day 23、26) |
| 隱私 | 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;基本法第 4 條「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」 | 個資如何蒐集、去識別化、保存與刪除? | 資料治理說明、去識別化與輸出遮蔽紀錄(Day 22、24) |
| 透明性 | 基本法第 4 條「透明與可解釋」 | AI 生成的內容是否明確標示? | 介面標示樣張、來源引用機制(Day 24) |
| 可解釋性 | 基本法第 4 條「透明與可解釋」 | 系統能否說明答案的依據? | 檢索來源回傳設計、答案可回溯的樣例(Day 24) |
| 當責性 | 基本法第 4 條「問責」;42001 第 5 章「領導作為」 | 出事時能否追溯到人、時間與內容? | 稽核日誌樣本與防竄改機制(Day 27) |
| 公平性 | 基本法第 4 條「公平與不歧視」 | 是否對特定族群產生差別待遇? | 資料源頭治理紀錄、分群測試與偏差檢查(Day 22、26) |
這張表要傳達的邏輯只有一句:每一條抽象的原則或標準,最終都會落成一句「可勾選、可查證、可簽名」的具體要求。 而最右邊那一欄之所以重要,是因為採購方真正在乎的不是你答「符合」,而是你答完之後拿得出什麼。
值得補充的是,這張表的形狀正是 Day 29 那份《AI 專案資安合規檢核表》的雛形——到了 Day 29,同樣這十列會被寫成程式讀得懂的資料結構,可以自動查核佐證檔案在不在、自動列出缺口。
光看對照表還是抽象。用本系列的檢索增強生成(Retrieval-Augmented Generation,以下簡稱 RAG)客服範例,實際走一次「投標一個醫院 AI 客服採購案」的情境,就具體了。假設醫院要導入一套 AI 客服,招標文件裡有資安與 AI 治理要求,需要準備的三份文件如下圖所示。

醫院自評表裡的資安要求,可以直接用 Day 18 的十大評測項目當骨架,逐項回答。以下是示範性質的自評條目:
實際的自評表通常不只是打勾,而是一張有固定欄位的表格。以「隱私」那一列為例,填完之後長這樣:
| 要求項目 | 符合狀態 | 實作做法 | 佐證文件 |
|---|---|---|---|
| 系統應防止個人資料經由 AI 回覆外洩 | 符合 | 入庫前去識別化;出口遮蔽規則過濾;檢索層權限隔離 | 附件三:資料治理說明書第 2 節;附件五:出口遮蔽規則與測試紀錄 |
四個欄位裡,最後一欄的份量最重。 「符合」是聲明,「實作做法」是說明,只有「佐證文件」是可以被查證的東西。逐項填寫時會發現:每一項證據,正好就是第四階段(Day 21–30)要動手做的技術控制。也就是說,本系列後半寫的每一段程式,最後都是在為這張自評表補上一格證據。
切結書要的是明確、可負責的承諾。把基本法原則(Day 8)翻成切結語言,例如:
本公司承諾:所提供之 AI 客服系統,對使用者個人資料採資料最小化與去識別化處理;AI 生成之回覆均明確標示,不使人誤認為真人;並留存完整操作紀錄以供查核。如有違反,願負相應之法律與契約責任。
這段話的每一句,都能追溯回前面的制度來源——資料最小化(基本法隱私原則)、AI 生成標示(透明原則)、操作紀錄(問責原則)。切結書不是空話,它是把你技術上做得到的事,正式承諾出來。
如果你是投標方,還要反過來讀懂 RFP 裡的資安要求,確認自己夠格。未來的 AI 採購 RFP,可能出現這類條款(示範):
投標廠商所提供之 AI 系統,宜具備 ISO/IEC 42001 驗證或等效之 AI 管理制度;並宜檢附第三方(如 AIEC)之評測或評價報告,證明其在準確性、隱私、資安等面向之可信任度。
這裡值得留意條款的用字。公文與契約用語中,「應」是強制要求——不符合就可能失去投標資格,才是嚴格意義的門檻;「宜」則屬鼓勵性、建議性要求,未達成通常不會直接淘汰,但會影響評選印象與分數。AI 治理要求剛開始進入採購文件,目前多以「宜」的過渡形式出現(如上例與前面的對照表);待驗證體系與市場量能成熟,才可能逐步升格為「應」。判讀 RFP 時先分清這兩個字,就知道哪些是不可退讓的硬門檻、哪些是能拉開差距的加分項。
讀到這種條款,前十九天的知識就直接派上用場——你會知道 ISO/IEC 42001 是什麼(Day 9–13)、AIEC 評測報告怎麼來(Day 17)、十大評測項目指什麼(Day 18)。制度知識,在這一刻直接轉化成「看得懂門檻、備得齊文件」的競標能力。
拿到不同機關的自評表,第一個困惑通常是:為什麼有的只有五題、有的卻有五十題? 這不是承辦人的心情問題,背後有制度依據。
《資通安全管理法》第 7 條第 3 項授權主管機關(依同法第 2 條為數位發展部)訂定分級辦法,據此訂有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》。這部辦法把公務機關與特定非公務機關——依《資通安全管理法》第 3 條,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、公營事業,以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——的資安責任,由高至低分成 A、B、C、D、E 五級:
判斷 A 級與 B 級的主軸,是「全國性」與「區域、地區性」的差別。這也直接解答了醫療場域的一個常見疑問:同樣是醫院,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的資安責任等級本來就不同級,落到採購文件上的要求密度自然不一樣。五個等級與採購要求強度的關係,如下圖所示。

等級不是機關自己說了算——依該辦法,行政院應每三年核定自身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並送主管機關備查;行政院直屬機關則應每三年提交自身、所屬與所監督的公務機關、以及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的等級,報主管機關核定。每一級對應一組不同強度的應辦事項(辦法以附表逐級列出),例如資安專責人力的配置、教育訓練時數、資通安全防護措施的種類,以及是否需要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並通過第三方驗證。
對投標方來說,這條制度線索很實用:採購方的責任等級愈高,它會把愈嚴的要求往下寫進 RFP,也會把愈多義務透過契約轉嫁給你。 同一套 AI 客服賣給不同等級的機關,需要應付的資安要求密度可能差一個量級。看到自評表題目暴增時,先確認對方是幾級,就能理解題數差異的來由。
另外有一項具體的資格門檻值得知道: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(即推動 AIEC 的同一個機關,見 Day 15、Day 16)辦有資訊安全服務機構能量登錄——由政府先審查廠商在某類資安服務上實際具備的人力與技術能力,通過者列冊公告,供政府機關採購時參考。不少資安相關標案會把「具備某項能量登錄」直接寫成投標資格。這提醒我們一件事:標案上的門檻,不只有國際標準與驗證,也包含這類本土的登錄制度。
責任等級解釋了「要求有多嚴」,但還沒解釋醫院為何連細節都要問。這不是刁難,而是它自己身上另有一層法律義務,必須往下轉嫁。
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(以下簡稱個資法)容許機關委託他人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,但同時課予委託機關監督受託者的義務。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》第 8 條把這項監督義務具體化,明定委託機關至少應監督下列事項:
同條並要求委託機關定期確認受託者的執行狀況,並將確認結果作成紀錄。
把這條規定套回 AI 專案,三件事會立刻變得很具體:
醫療場域還有兩層額外的敏感度:病歷資料的去識別化程度(Day 22 會實作),以及研究用途與服務用途的界線——同一批資料拿去做客服跟拿去做研究,適用的規範與審查程序並不相同。這些都會反映在醫院自評表那些「看起來很囉唆」的題目裡。
前面談的都是既有資安框架往 AI 延伸。但已經有一類要求,是純粹因為 AI 才出現的,而且可能直接決定投標資格。
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 DeepSeek 禁令。2025 年 2 月 3 日,行政院要求公務機關全面禁用 DeepSeek 的 AI 服務;資通安全署其後說明,禁用範圍包含雲端服務、行動應用程式與地端下載等各種使用方式。官方說明的理由包括:訓練資料有著作權疑慮、模型存在思想審查與資料偏異、資料可能跨境傳送至中國,以及個資風險。政策保留了學術例外,但那是一道正式程序:公立大學及研究機構如有使用需求,須依規定程序報准核可後始得使用;主管政委並建議以不含個資與資料的電腦單機下載、斷網使用較為安全。這項禁令針對公務機關,並未限制一般民間使用。
這件事對開發者的意義,遠比「少一個模型可以用」來得大:
這三件事,可以視為 AI 採購上的三道新閘門,如下圖所示。

再往前看一步:這類「AI 供應來源可不可信」的問題,正是 Day 28 供應鏈治理要處理的技術面。今天在採購文件上被問的問題,Day 28 會給出可執行的答案——用 **AI 物料清單(AI Bill of Materials,以下簡稱 AI-BOM)**盤點你用了誰的模型與套件,並用完整性驗證證明它沒有被掉包。
很多人以為資安要求在決標那天就結束了。實際上,決標只是把要求從「投標文件」搬到「契約」而已,真正的執行期才剛開始。一個 AI 標案完整的資安檢核,貫穿以下幾個階段:

履約階段有四件事,是 AI 專案特別容易踩到的:
把這四件事合起來看,會得到一個對開發者很重要的結論:投標階段交的是「文件」,履約階段交的是「持續產生的紀錄」。 前者可以臨時整理,後者不行——沒有在系統裡預先設計好日誌、版本紀錄與權限機制,履約期間根本產不出來。這也是本系列把稽核與供應鏈放在第四階段後半、當作壓軸的原因。
筆者過去參與醫院資訊採購的資安自評時,體會到幾個把「法規詞彙」翻成「標案語言」的實務心法,分享給同樣要面對這類文件的讀者:
其中第二點與第三點值得再展開;在此之前,先補充一個自評表上最常被誤用的選項。
同一道題目「請說明貴公司如何防止 AI 系統洩漏個人資料」,兩種答法的差距如下。
不合格的答法:
本公司高度重視個資保護,採用業界標準之加密機制與嚴謹的內部管理流程,確保使用者資料安全無虞。
這段話的問題不在於它是假的,而在於它沒有任何一句可以被查證。「高度重視」無法查核、「業界標準」沒有指名、「安全無虞」是結論不是做法。承辦人讀完之後,手上依然沒有可以歸檔的東西。
合格的答法:
本系統於三個環節防止個資外洩:(一)知識庫建置階段完成去識別化,姓名、病歷號、聯絡方式於入庫前移除;(二)檢索層依使用者身分過濾,未經授權的資料不會進入模型的提示;(三)回覆送出前經出口遮蔽規則檢查,命中個資樣態即攔截。上述三項均有單元測試與測試紀錄,並將每次查詢寫入稽核日誌,保存期間依契約約定。佐證:附件三、附件五、附件七。
差別在於,第二種答法讓對方知道要去哪裡查。判斷自己的答案夠不夠格,有個簡單的檢驗:把句子裡的形容詞全部刪掉,如果剩下的還是完整的說明,就合格;如果刪完只剩空殼,就要重寫。
自評表通常有「不適用」這個選項,它常被當成「做不到但又不想勾不符合」時的退路。這是危險的用法。
「不適用」的正確意思是「這條要求在本案的範圍內不存在」——例如系統完全不處理生物特徵資料,那麼與生物特徵有關的條目自然不適用。勾選時必須一併寫明為什麼不適用,而且這個理由要能對得上其他欄位的描述。反過來說,如果某條要求確實做不到,誠實勾「不符合」並說明替代措施與改善時程,比勉強勾選「不適用」安全得多——因為前者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專案風險,後者一旦被發現與事實不符,性質就變成了不實陳述。
這正好接到第三個心法的嚴重性。承諾寫過頭,其後果不只是失去這個案子。若切結或自評的內容與事實不符,而被認定為以不實文件投標或履約,即可能落入《政府採購法》第 101 條所列的情形之一。依該條,機關應將其事實、理由與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的期間通知廠商,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即刊登政府採購公報;而依第 103 條第 1 項,經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,不得參加投標、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。期間依情形分為三級:最重者三年,其次一年,較輕者則自三個月起算、依再次被刊登的次數遞增至一年。換句話說,一份寫得太漂亮的切結書,最壞的結果不是這個案子做不好,而是接下來最長三年都不能投標。 這也是為什麼「只承諾做得到的事」不是道德勸說,而是風險控管。
本系列的讀者不只有投標的開發者,也有機關與醫院裡負責寫規格的人。把視角翻過來看,同一套知識可以用來把 AI 要求寫進 RFP。這裡有四個建議:
寫 RFP 的人與讀 RFP 的人,用的其實是同一張對照表——只是一個從左讀到右,一個從右讀到左。而最後一點心法(可重用的主底稿),正好接上本系列的最終產出。
今天的內容,讓本系列最終要交付的《AI 專案資安合規檢核表》有了明確的實用定位:它不只是一份學習總結,而是一份可以直接拿去應對標案的「主底稿」。
換句話說,第四階段每完成一天的技術實作,都是在為這份「主底稿」補上一格可查證的證據。到了 Day 29,它就會收斂成一份完整、可勾選、能直接應對標案的檢核表。

如上圖所示,今天把制度知識翻譯成了實戰語言,也為第三階段(Day 15–20)畫下句點:
回顧第三階段:我們從制度地圖出發(Day 15),認識了 AIEC 與測試、驗證機構(Day 16–17)、十大評測項目(Day 18)、驗證認證體系與本土案例(Day 19),最後把這一切翻譯成標案語言(Day 20)。「台灣有哪些機構與資源、又怎麼用」這個問題,到這裡回答完整了。
明天(Day 21)進入第四階段「技術落地」——從零打造一個最小的 RAG 範例。 今天列出的每一格證據,接下來九天都要真的做出來。整個系列最硬、也最能證明「從法條到程式碼」的部分,正式開始。